广州怀孕期间离婚还能享受奖励假吗?

  广州怀孕期间离婚还能享受奖励假吗?

  能享受奖励假,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已怀孕,若在生育前已办理好生育登记(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登记时,孩子的父母登记为该离婚夫妻,且在保证栏说明“现孕孩次系二人离婚前怀孕”),则女方在离婚后生育的该子女可视为婚内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女方分娩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奖励假。

  未婚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证后能否满足生育政策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法规条款适用的主体是夫妻,未婚生育后再补领结婚证属非婚生育,不符合我省计生法规要求;关于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可依部门职责分工向市医保部门咨询。

  三孩政策实施前(后)超计划生育的,现在是否还定为“超生”?还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前超计划生育的,已定为“超生”的,应当予以维持;未做出判定的,应依据超计划生育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当时应定为“超生”的,现在仍应定为“超生”。超计划生育,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三孩政策实施(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四孩及以上的,不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不再定为“超生”,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