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

  4月3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版)》提出两套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供听证两个方案的平均供水价格都是3.4元/立方米(含税),主要是居民和非居民对供水价格上涨的分担程度有所不同,针对本次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广州正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于2024年5月9日召开《方案》听证会。

  提出两套用户用水价格听证方案

  《方案》提出,中心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自2012年实施至今,受宏观经济增长、供水建设投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城市供水成本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合理补偿、合理盈利,激励供水高质量发展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关注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为,市自来水公司在广州市中心城区供水服务区域内(包括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白云区、大学城区域等)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以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提出以下两个方案供听证。

  方案一

  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居民生活用水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2.60元/立方米、3.90元/立方米、7.80元/立方米;居民合表水价2.8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56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25元/立方米。

  方案二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按成本定价、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居民生活用水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2.46元/立方米、3.69元/立方米、7.38元/立方米;居民合表水价为2.71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4.8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





  两个方案对用户水费支出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影响上,据测算:

  方案一的第一阶梯居民用户(占比80%以上)、第二阶梯居民用户(占比10%左右)人均水费分别增支约3.2元/月、6.4元/月;

  方案二的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居民人均水费分别增支约2.5元/月、5.4元/月。

  对于第三阶梯居民用户(占比小于10%),两个方案对该类用户的水费影响较大,人均月水费增支约20元,有助于强化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对工业用户的影响上:

  2023年我市中心城区工业用户平均每户用水量约839立方米/月。上述2套方案价格影响工业用户水费支出分别增加923元/月、1132元/月。

  对商业用户的影响上:

  2023年广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用户平均每户用水量约204立方米/月。上述2套方案价格影响商业用户水费支出分别增加225元/月、276元/月。其中,预计餐饮业水费支出分别增加126元/月、154元/月,理发及美容服务业水费支出分别增加28元/月、35元/月。

  拉大阶梯价格的级差同时,《方案》还提出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措施

  第一,拉大价格级差。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水价的级差从1:1.5:2调整为1:1.5:3。

  第二,调整水量基数。人口数4人或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量从每户每月26立方米及以下、26-34(含)立方米、34立方米以上调整为21立方米及以下、21至27(含)立方米,27立方米以上部分。

  第三,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如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各级阶梯水量基数上限的增量,从6立方米/月调整为5立方米/月。

  第四,增设合表水价。目前,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执行居民第一阶梯水价。为体现公平原则,对上述用户执行合表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加权均价执行,即按第一阶梯水价的110%执行。

  第五,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价格标准。为积极推动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维护工作,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水量价格标准。住宅消防等公共用水量按户分摊至全体业主,分摊的水量不计入业主阶梯水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

  对困难群众等群体维持原自来水价格不变,在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方面,《方案》提出:

  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的,对超出定额用水的部分实施累进加价。

  超定额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幅度在用水定额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联动的自来水价格机制。当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自来水价格按联动公式同向联动。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注重保障民生,对困难群众、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维持原自来水价格标准不变。

  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用水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对学校、福利机构、社工服务站、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驻社区的家政企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施合表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