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通知(解读)
《通知》指出,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不同的用电区域,应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01、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
用电区域
电网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
→
电费收取关系
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
→
执行电价
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用电区域
非电网直供的充电设施
→
电费收取关系
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
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
→
执行电价
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02、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
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news/354379.html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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