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八类药品不纳入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医保用药管理坚持四大机制
《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的五大原则:一是医保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的原则。二是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专家评审的原则。五是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
在医保用药管理上,《暂行办法》坚持四个机制:
一是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授权省医保行政部门调整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医保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
二是完善医保药品准入与支付标准衔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三是完善医保药品支付的机制,明确医保基金支付的条件和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确定中药饮片甲乙分类。
四是完善医保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医保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医院制剂可医保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由省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部署调整《药品目录》,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使用上,《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这些情况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规定,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而如果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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