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尚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本通知所称轮候家庭,是指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家庭。上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销售。
二、购房前资格复核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登记购房意向,并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的购房资格复核。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如下:
(一)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处理
(一)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二)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三)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五、销售原则和轮候评分的确定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根据原有销售细则、原有评分排序结果和本通知规定继续完成销售。
(二)本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销售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另行制定销售细则。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本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我市自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