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时间:2020-01-14
穗规划资源字〔2020〕1号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面向对象为社会公众,主要通过自助查询终端、微信或互联网浏览器等提供自助查询服务,自助查询遵循依法、高效、共享、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自助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工作。
第四条 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自助查询全市范围内的以下登记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助查询全市范围内与其相关的以下登记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
(二)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信息;
(三)不动产共有情形;
(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五)不动产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不动产权利人还可以自助查询其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第六条 申请人采用自助终端查询的,系统读取居民二代身份证信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申请人身份后,获取查询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采用微信或互联网浏览器查询的,系统采集申请人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申请人身份后,获取查询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自助查询申请验证成功后,申请人需按提示输入查询“目的”、“内容”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申请记录。
第七条 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使用下列检索条件进行自助查询:
(一)房屋坐落(地址);
(二)产权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四)登记字号。
不动产权利人还可以使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自助查询。
检索条件应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显示正确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热线等途径获取自助终端设置点情况。查询申请人就近选择自助终端进行自助查询,自助终端可打印加盖查询印章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第九条 查询申请人使用智能手机,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选择“服务事项”中的“登记资料查询”“个人名下查询”进行自助查询。查询结果可在线浏览,也可下载加盖查询印章的查询证明后自行打印。
第十条 查询申请人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浏览器访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提供的“登记资料查询”“个人名下查询”功能进行自助查询。查询结果可在线浏览,也可在线打印。
第十一条 查询申请人如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到查询部门进行现场核实,也可扫描查询证明上的验证二维码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查询申请人应按照查询用途使用查询结果,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通过自助终端、微信和互联网浏览器等自助查询获得的查询结果,效力等同于窗口出具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第十四条 涉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助查询申请成功后,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打印样式.doc
2.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打印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