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标准与对象:
一、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四、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六、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七、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1、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其中,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实施集中化、规模化经营。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的相关规定。
八、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九、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十、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3、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4、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
6、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标准:
1、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及市场租赁住房类型的合理配置;
2、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3、建设或改造方案在本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
4、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
5、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
6、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奖补项目的遴选程序:
1、受理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确认申请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不提交遴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分类编号登记后提交遴选小组。
2、召开遴选会。遴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查,综合比较分析,依据第十九条规定的遴选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打分。
3、确定评选结果。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奖补审批程序:
一、补贴类
(一)申请资料
1、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的(含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新建、改造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
(4)建设(改造)方案;
(5)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6)承诺书。
2、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含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城中村租赁住房或闲置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方案;
(4)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5)承诺书。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补贴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补贴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项目,复核后进入公示环节。
5、遴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遴选小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
6、公示。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7、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
8、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首期补贴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二、奖励类
(一)申请资料
1、将租赁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统计表。
每年3月1日-12月20日提交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拨付。
2、在“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合同备案情况表。
2019年1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注册账号申请奖励资金,每年3月1日-12月20日提交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拨付。
3、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平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明;
(4)平台互联完成证明。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实行市级审核)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奖励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奖励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公示。奖励项目复核结果经会议审议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6、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
7、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一、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按建设或改造进度分批拨付,仅限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款等项目支出;奖励资金,按一次性全额拨付。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2、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3、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