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型:
(一)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三)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
申请条件:
(一)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
(二)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
(三)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励: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3、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4、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
6、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