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拨付时间:
奖励标准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1条、第2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2、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3、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奖励标准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3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一)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四)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注:重要公共服务群体租房类型是指通过新建、改造和品质化提升三种途径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