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过的情形,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非产权人)可申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拓展:
1、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有何后果?
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2、申购人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有何后果?
申购人应在选定房屋后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未按规定签约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