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也属于广州户口,可以申请广州户籍公租房。
收入资产要求如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人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数(人口数) | 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
12个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 |||
1 | 42792 | 42792 | 3566 | 22 |
2 | 39226 | 78452 | 6538 | 40 |
3 | 35660 | 106980 | 8915 | 56 |
≥4 | 35660 | 142640 | 11887 | 81 |
申请入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现自有的住宅(广州市外)、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注 |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
备注: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其他具体要求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倩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三)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月房等购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