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2.倾斜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