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项目 | 待遇申领条件及标准 |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 ||||
定期失业保险金 | 条件(须同时符合)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
一般情形通用材料 |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 ||
享受期限 |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待遇; 2.缴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计一个月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通过网办渠道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申请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可现场填报并确认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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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特殊情形另需提供 | 为保障个人权益,原持有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 《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人员提供 |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
发放标准 |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0% | 有视同缴费时间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录入连续工龄的 | 已审核生效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 | |||
求职补贴 | 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不超过6个月。 |
退役军人 |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 |||
领金期间医疗保险 | 1.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无需自行重复参保缴费。 2.可在申请定期失业保险金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个人失业金中扣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一并申请,无需另行提供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