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五)其他材料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