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备注: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1)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38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提高到每人每月1857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财政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413元、2512元、2121元。
(4)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75元。
(5)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2.8元;未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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