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
(二)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
(三)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编外人员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纳前已经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缴纳前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后,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