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广州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123号)第十六条:
1、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