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并已在广州市出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参保人已在广州市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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