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复参保怎么处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重复参保处理原则: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重复参保情形 | 保留 | 暂停 |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 | 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 此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 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 |
学生重复参保 | 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 |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 | 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 |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 | 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 | 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