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具体公式: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的假期天数
①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②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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