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标准与对象
一、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四、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六、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1、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其中,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实施集中化、规模化经营。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的相关规定。
七、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八、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九、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3、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
4、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
6、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