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审批程序
一、补贴类
(一)申请资料
1、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项目的(含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新建、改造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
(4)建设(改造)方案;
(5)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6)承诺书。
2、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含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城中村租赁住房或闲置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方案;
(4)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应包含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5)承诺书。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补贴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补贴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项目,复核后进入公示环节。
5、遴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遴选小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
6、公示。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7、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
8、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首期补贴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二、奖励类
(一)申请资料
1、将租赁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统计表。
每年3月1日-12月20日提交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拨付。
2、在“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合同备案情况表。
2019年1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注册账号申请奖励资金,每年3月1日-12月20日提交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拨付。
3、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平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明;
(4)平台互联完成证明。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实行市级审核)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奖励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奖励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公示。奖励项目复核结果经会议审议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6、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
7、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