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励标准(2020年)

  奖励标准:

  1、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2、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3、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注:

  “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实现房源展示及成交的互联网公众平台。

  “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居间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兼有居间服务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