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规定】
(一)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南珠公司按出售合同约定回购。
出现《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需腾退共有产权住房情形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人才住房,并由南珠公司按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使用。
(二)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内循环方式流转即购房人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条件下,南珠公司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南珠公司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购房人可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南珠公司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人才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其所占产权份额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一致。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即购房人按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南珠公司所占产权份额,购买协议中将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
(三)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通过外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外循环方式流转即购房人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南珠公司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
南珠公司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南珠公司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南珠公司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获得完整的商品住房产权。
说明一:本条所称“市场价格”,是由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类似交易评估确定的房屋市场价格。
说明二:未尽事宜按《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和《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共有产权住房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