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愿缴存职工因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暂时不能申请);
2.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区域购买住房;
4.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5.通过广清互贷政策贷款购房的广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参照清远当地提取政策执行,具体业务操作细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承办银行:清远市建设银行、清远市中国银行、清远市工商银行、清远市农业银行、清远市招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