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1年04月09日
失效日期:2024年04月09日
穗民规字〔2021〕2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以及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从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8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本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92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92元;
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月1792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806元、2413元、2512元、2121元。
(四)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37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每人每月6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2元;未成年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每人每月7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
二、资金分担方式
(一)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区新增的低保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新增的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新增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三)新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标准以及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