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医保就医过程中,应出示有效医保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实。
*首次进行普通门诊(含急诊)、产前门诊检查、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医保凭证。
拓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1)参保人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2)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取消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月,仍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