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内,大中专参保学生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并由参保人签字确认。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机构。但大中专参保学生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学籍改变、转学升学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毕业当年可增加自由选点一次,无需办理变更手续。